遙控操縱地磅獲利該定何罪
時間:2017-03-14 00:41:38 點擊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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遙控操縱地磅獲利該定何罪
[案情]:犯罪嫌疑人楊某于 2011 年 4 月 10 日,在不銹鋼市場購買鋼材,利用遙控裝置操縱控制地磅顯示器,使顯示器顯示的重量比實際重量減少,從他人處多獲得 3.6 噸不銹鋼,價值合計人民幣58335 元。
[評析]:該案的審查過程中,對案件定性問題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: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。
小編同意第一種意見,本案應當認定為詐騙。實踐中對處分財產如何來認定,處分財產是由處分財產的行為和意思表示構成的,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,客觀上看有無處分的行為,主觀上看有無處分意思。一般案件中對處分財產的行為大家都沒有異議。在這里我們主要討論的是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,對于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,可以從兩個層面看,第一是有無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問題,即有無認識到財產的本質屬性(如性質、種類等)進行處分;第二是處分的程度問題,涉及到量的問題(即價格、重量等)。
如何認定處分財產關鍵看有無處分的意思表示,處分的程度問題(價格、重量等因素)不影響處分意思表示的有無,也不影響案件的定性。在本案中,被害人在處分鋼材時對性質和種類存在正確認識,只是在處分鋼材的數量上產生了認識錯誤,僅僅涉及處分的程度問題,并不影響處分的意思表示。綜上,所以小編認為定詐騙罪比較合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