淺析超限超載非現場執法用動態地磅
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對國計民生都造成一定的影響,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 器用于超限超載非現場執法在國內開始興起,而相應的標準及技術規范均未成熟,在各地試 點的過程中或多或少出現了一點問題,本文從管理及技術兩方面闡述了當前超限超載非現場 執法動態地磅面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建議。
一、概述
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對道路、橋梁危害巨大,不僅破壞了道路、橋梁的質量,縮短了使用壽命 導致大幅度提高路面維修及橋梁加固的經費,還 會造成重大的安全隱患,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。前幾年國內部分地區更是出現了超限嚴 重的貨車壓塌橋梁、道路的重大事故,造成了巨 大的經濟損失。寧波地區跨江跨海大橋有近十座,
跨江或者河道的橋梁更是不計其數,一旦發生超 載貨車壓塌橋梁的事故,后果不堪設想,近年來 路政稽查人員、交警在查處違法車輛時犧牲的新 聞也屢見不鮮,超限超載已經成為公路頭號殺手,
嚴重危及了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。
二、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
目前對超限超載的執法檢查,主要有兩種模式:超限超載檢查站和流動檢查。超限超載檢查 站在固定的區域安裝稱重設備,檢查車輛是否超 限或超載;同時進行長、寬、高的測量,以確定 是否存在超限。流動檢查是具有執法資格的路政 或交警,攜帶便攜式稱重設備對車輛進行檢查, 以確認車輛是否超限或超載。超限超載檢查站和 流動檢查都是建立在執法人員、測量設備同時滿 足的基礎上,是一種現場的執法活動,這種執法 活動受場地、人員、設備的制約,尤其是以少量 的執法人員檢查眾多的超限超載車輛,這種現場 執法模式自身便具有一定的缺陷性。為改善人員 現場執法的有限時間、有限空間、有限人力資源 等因素,提高治理超限超載的成效,一種新型的 非現場執法模式于2014年在浙江、重慶等地開始 試點和運行,并逐漸推廣并實施,目前在全國己經建設多個非現場執法點。
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特指安裝在普通公路路 面,用于超限超載執法活動的集成系統,動態稱 重單元作為其中關鍵的組成部分,是執法活動的 基礎;系統還包括車牌識別系統、攝像系統、測 速系統、警示標識等,車牌識別系統用于獲取通 行車輛的車牌,攝像系統將整個通行過程進行記 錄,測速系統用于通行車輛速度的檢測,警示標 識是告知通行車輛相關信息,如稱量點、限速范 圍等。
相比于現場執法,非現場執法具有如下的優 越性:
(1)選點優越性。非現場執法系統只需在道路 路面上安裝稱重單元,保障前后區域內路面的平 整,即可實現基本的稱重的功能,其他的輔助功 能,可以在空間上進行安裝和實施;相比于建設 一個固定地點的超限超載檢測站,選點具有巨大 的優越性和可控成本。
(2)效率優越性。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通過前 端的數據采集,將稱重數據傳輸至路政的信息平 臺,根據車輛信息可以自動篩選和處理超載車輛 信息,結合錄像系統、車牌識別系統、測速系統 形成統一、完備的證據鏈;整個信息處理過程幾 乎不需要人員操作和干涉,工作效率高;24小時 無間斷工作,真正的實現了時時、在線的監測。
(3)系統優越性。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具有以 上的優勢,如果在一定區域內,合理構建不同的 監測點,形成一個大的監測“系統”,從而實現了 全空間區域、全時間段的數據信息集中,避免了 人員現場執法下的信息孤立的狀況,從而真正實 現信息的全面匯總、分析、處理,這一點在治理 超限超載中,尤為重要。
三、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的法制管理要求
自2014年全國部分省市開始非現場執法稱重 系統建設試點,建設工作一直在摸索中不斷前進, 尤其對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的關鍵、重要組成動 態稱重單元的認識,也在不斷的討論、完善,目 前在質檢系統、公路系統基本形成統一認識:非 現場執法稱重系統中的動態稱重單元屬于自動衡器 中動態地磅類別,生產企業需要遵循計量器具 型式批準的要求,其型式評價依據JJG 907-2006 《〈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》,并取得計量器具制造 許可證。動態汽車衡屬于強制檢定管理的工作計 量器具,須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。根據我國 相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,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, 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,由指定的計量檢定機 構進行強制檢定,檢定依據JJG 907-2006《動態 公路車輛自動衡器》。
四、存在的問題及必要的舉措
目前全國已經建設了較多非現場執法點,取 得了一定的治超成效,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仍需進 一步完善。
(1)執法點建設缺少相關標準,尤其是稱量控 制區要求。普通道路的非現場執法是一種新的事 物,沒有相關標準可以借鑒、參考,非現場執法 稱重系統的選點、建設、計量檢定是一項系統性 工程,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科學論證、優化分析, 最終保證計量準確、可靠,從而合法的用于行政 執法活動。對于與計量性能息息相關的稱量控制 區的技術要求,目前已經建成的非現場執法點可 能存在一些不滿足的情況,仍需進一步完善。
稱量控制區是指承載器與其兩端的引導組成 的區域。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的承載器可以是單 獨的稱量單元結構,也可以是多組稱量單元組成 的區域結構。為了確保在稱量過程中,盡量減少 路面因素對稱量結果的影響,在實際建設中,須 嚴格遵守JJG907- 2006稱量控制區的路面技術指 標。JJG 907-2006對稱量區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, 在秤臺前后16m區間范圍內路面技術指標:稱重 單元兩端8m范圍內,引道的縱向和橫向的水平傾 斜度允差為± 3mm;稱重單元兩端8m?16m范圍 內,引道的縱向和橫向的水平傾斜度允差為± 6mm。
(2)執法點選擇缺少科學性?,F階段,執法點 選擇,首先考慮的是車流的必經之地,但是對于 后續的檢定缺少前瞻性,計量檢定可以達到的最 大速度依賴于執法點的位置,個別的執法點設計 在紅綠燈口前一兩百米,受場地限制,檢測車輛 可能無法在最大限速下進行計量性能的檢定,這 會造成后續執法的風險性。
(3)目前的動態稱重系統由于無需現場儀表端 顯示,只需接入PC機或工控機,將系統產生的數據上傳至服務器,在檢定時外接PC機利用軟件顯 示當前的檢定數據。而根據檢定規程第6.2.3條中 要求“對任何可能改變稱量性能和不允許使用者 調整的控制裝置,應采取防護措施”。而目前的動 態稱重系統的調整裝置都為軟件條件,在后續檢 定中發現部分稱重系統的參數被集成商修改,其原 因是下調稱重系數以防止有出現正誤差的情況出 現,但對各超限檢測點的同一車輛稱重示值造成了 分布不均超過最大允差的現象。對此情況,建議所 有稱重系統廠家對調整裝置都采用硬件調整。
五、總結
為進一步完善非現場執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, 應當做好以下工作:
(1)經驗總結,形成標準化技術性規范。對于 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的組成、執法點的選擇、稱 量控制區的要求,制定科學、合理的技術標準。
(2)加強基礎性的科學研究工作。盡管非現場 執法稱重系統中動態稱重單元取得了型式批準, 但是其計量性能的穩定性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, 因此,在后續實施強制檢定的長時間周期內,應 當對其穩定性進行觀測試、研究,以明確誤差風
險范圍。
(3)加強溝通、交流。非現場執法稱重系統是 涉及到計量、交通多領域交叉的集成,尤其是計 量準確可靠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和基礎,因此,對 計量和交通,應當建設常態化的溝通、交流機制, 共同做好行政執法的支撐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