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秤產品標準、規程與OIML國際建議的關系——目前我國電子秤標準、規程與
本文主要針對目前在中國電子秤行業中,電子秤產品標準、規程與國際法制計 量組織(OIML)國際建議之間的關系存在的誤區,闡述了個人的觀點。指出在我國電子秤產 品標準、規程的編制中應遵循的原則,以期我國電子秤產品的標準、規程走上良性發展的正確 軌道,并對于我國電子秤標準趕超世界水平提出了建議。
一、OIML國際建議簡述 OIML (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EGAL METROLOGY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是一個世界范圍的、政府間的組織,其主要任務是協調 各成員國計量機構或有關組織適用的各種規程及 計量管理。OIML的主要出版物國際建議(OIML R),是確定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要求、規定測量 方法和檢測設備的典型規程。
O IM L建議由各成員國和有關的國際及地區性 組織組成的委員會及各分會共同參與制定。OIML 各成員國應盡可能地履行這些國際建議。
與我國衡器產品相關的國際建議有八個,分別為 OIML-50、OIML-51、OIML-60、OIML-R61、 OIML-R76、OIML-106、OIML-107、OIML-134, 這些國際建議涵蓋了幾乎所有的非自動、自動衡 器及稱重傳感器的產品。我國是國際法制計量組 織的正式成員國,因此有義務履行上述國際建議。
二、我國電子秤產品標準的現狀
由于電子秤產品屬于計量器具,而大部分電子秤產品在我國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,必須納入法制 管理的軌道。因此作為電子秤產品的標準在計量特 性要求、測量方法上應盡量滿足上述各類電子秤的 國際建議的要求。
在我國2005年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》中明確規定了各類非自動、 自動衡器包括稱重傳感器、稱重儀表屬于依法管 理的范圍。
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 《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》中指出“為了發展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、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應國際 貿易的需要,提高我國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,促 進采用國際標準”同時指出“國際標準是指國際 標準化組織(ISO)、國際電工委員會(IE0和國 際電信聯盟(ITU)制定的標準,以及國際標準化 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”,在 該文件的附件中將國際法制計量組織(OIM1)也 列入了采用國際標準的范疇。
在電子秤產品標準的制訂中,理所當然地應盡 量滿足上述各類衡器的國際建議(OIMLR的要 求。因此在過去近十年的時間里,我國的衡器國 家標準的制訂幾乎出現了全盤將O IM L國際建議照 搬的現象,美其名曰等同采用。其理由如下:
(1)符合國家提倡為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 應國際貿易的需要,盡量能等同采用IDT (identi- ca),并可在該產品說明上作出標志。對于行業或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諸如銷售投標、產品創名牌、 高新技術等都有積極的意義。
(2)電子秤國家標準的制訂省時、省力,只要將電子秤相關的國際建議正確地翻譯過來就可完成任 務。不用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作大量的調研、分 析、測試,產品標準拿到了 IDT的采標榮譽。
根據上述客觀存在的現象,在我國電子秤行業 在產品的標準與檢定規程出現了 “同化”的現象, 產品標準與檢定規程并存,甚至可以等同。也就 是說產品的標準與檢定規程除了格式的不同之外, 內容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。
三、問題的提出與解析
㈠標準與規程的關系 由于在國際上電子秤沒有對應的國際標準化組 織(ISO)、國際電工委員會(IE0產品標準,因 此在我國衡器產品在標準的制訂中,唯㈠可依據 的國際標準就是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1L的各 類國際建議。而遺憾的是,國際建議(OIMLF) 是衡器的檢定規程,相當于我國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,而非衡器產品的標準。與衡器的國際 建議OIML R等同的內容能否替代衡器的產品 標準昵?
如何理解產品標準與規程的關系是目前擺在 我國衡器行業中急需要解決的問題。根據我國衡 器產品的特殊情況,我們認為產品標準與規程是 既有分工,又有合作的。具體區別如下:
(1)標準和規程的作用
電子秤產品標準的作用是:組織生產的依據、 貿易交貨的依據、仲裁的依據和質量監督檢 查的依據。其中后兩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規程中。 衡器標準是指導企業生產與檢驗的,規程是指導 依法管理檢定的。
(2)標準和規程的順序
對于㈠種電子秤新產品的誕生并進入市場,應 該先有電子秤的產品標準,才能有電子秤的檢定規程, 制訂的先后順序不能顛倒。
(3)電子秤產品標準的結構
根據GBA 1.1-2009《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 分:標準的結構和編寫》的要求,電子秤產品標準 在結構內容劃分時,應充分考慮安全環保、性能 特性、維修服務、安裝規則、質量評定等要素。 電子秤產品標準構成要素上:1資料性要素:封 面、淚次)、前言、01言)、正文首頁;2㈠般要 素:標準名稱、范圍、(規范性引用文件);3技 術要素:(術語和定義、份類和命名)、技術要求、 柚樣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運輸 和儲存、附錄;4資料性補充要素:資料性 附錄、參考文獻、康引。
有關具體的電子秤產品標準指導生產制作要求 的具體框架要求:結構性能特征技術要求、總體 結構要求、機械結構要求、電氣要求、主要零部 件制作技術要求、裝配技術要求、輔助設備、操 作安全性、安裝技術要求等。當然上述要求中不 提倡將企業內部的工藝與作業指導書編入,但是 對于㈠些在行業中已達成共識的技術要求,在最 大自由度包容的原則下,同時不阻礙技術發展的 基礎上,應該作出規定。
在標準技術要求的制訂中,應考慮到標準執 行的普遍性與先進性兼顧的原則,即衡器產品技術要求應該符合3-3-3原則。對于現有的產品應 該起碼有1/3的企業能夠通過,還有1/3的企業只 要在非主要項目中稍作改進即可通過,剩下1/3的 企業如果不努力可能會被淘汰。
(4)電子秤計量法規型式評價大綱的結構
電子秤產品檢定規程主要是型式評價大綱,在 結構內容劃分時應充分考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;積極采用國際建議、國際標準及國際文件; 各項要求應有依據,依據包括國家計量技術規范、 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等。
根據JJF 1016-2013《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 編寫導則》的要求,在大綱的構成要素上:) 資料性要素:封面、扉頁、目錄、引言;2 —般 要素:范圍、引用文獻;3技術要素:術語、概 述、法制管理要求、計量要求、通用技術要求、 型式評價項目一覽表、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法和條 件、評價項目的記錄格式、附錄。
(二)如何區分標準和規程、國際建議
電子秤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應該是產品標準的 重中之重。從指導生產的角度來衡量,對于電子秤產品標準來說,與檢定規程內容最大的不同,應 是標準的技術要求要寫出特點。例如:針對具體 的衡器產品來講,在技術要求中應有性能甚至結 構特征的描述,產品在制作過程中分別需要引用 的一些基礎通用技術要求的行業或國家標準有 〈〈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》、《切削加工件通用技術 條件》、《裝配通用技術條件》、《涂漆通用技術 條件》、《電子設備機柜通用技術條件》、《機械 電氣安全機械電氣設備通用技術條件》等。還 有根據產品特點的一些具體的制作技術要求、裝 配技術要求、輔助設備、操作安全性、安裝技術 要求等。這些基礎標準中特別是機械安全的標準 直接等同采用了國際標準的內容。
電子秤產品規程或型評大綱的法制管理與計量 要求和檢定方法及條件是重點。法制管理要求包 括計量單位、法制標志、防欺騙的防護措施等。 計量要求主要指計量性能測試;通用技術要求主 要指外觀、最基本的功能要求、環境氣候適應性 要求、還有對于衡器來說最為主要的穩定性要求。 在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法和條件中要突出的是試驗 目的、試驗條件、試驗設備、試驗程序、數據處 理、合格判據等內容。
目前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D的各類國際 建議主要體現了電子秤產品的法制管理與計量要求 和檢定方法及條件的內容,但是O IM L的各類國際 建議畢竟是產品的規程或型評大綱的內容,不是 某一類產品的國際標準。真正意義上的產品國際 標準應是國際標準化組織(ISO)、國際電工委員 會(IE0 ,因為上述兩個標準是能夠體現指導生 產、檢驗、安全、甚至包裝運輸和儲存的技術要 求。如果缺少上述這些要求,就不能將O IM L的各 類國際建議作為等同采用的國際標準。
此問題必須引起我國衡器相關的衡器標準化 技術委員會和衡器計量技術委員會的高度重視。 也就是說,在我國衡器產品的標準與規程大綱的 制訂中,主要的問題是不能完全等同照搬國際建 議,因為國際建議沒有標準中的指導生產、安全、 甚至包裝運輸和儲存的技術要求;國際建議也沒 有規程大綱中需要列入的相關安全技術要求與具 體檢驗實施細則。
特別需要說明的是,前幾年在討論產品規程 時,一些計量技術機構認為“安全技術要求”與 檢測不應該是衡器計量技術檢定部門的檢定管理 范圍,而應該由其他質量監管部門來制訂并實施 檢查,此觀點是完全不對的。在我國如果衡器計 量技術檢定部門不管,那該由誰來管昵?
前幾年在我國出現的衡器標準與規程大綱等 同照搬國際建議的做法必須予以改進。
(三)國際標準化組織(ISO)、國際電工委員 會(IE0和衡器國際建議0IMD的關系
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和某些國際標準 化組織間的合作,例如丨SO和IEC之間的合作,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一些技術要求之間的矛盾, 使計量器具的制造廠、用戶以及測試實驗室等可 同時應用O IM L和其它組織的出版物。
雖然電子秤標準、規程和國際標準化組織 (ISO)、國際電工委員會(IE0的標準沒有直接 的關系,但是在我國電子秤標準、規程的制訂中, 很自然需要引用到ISO、IEC的相關條款。例如: 關于電子秤的影響因子試驗和抗干擾試驗中需要大量引用IEC的標準,在電子秤產品中使用的部件中 有大量需要滿足ISO的標準。在國際法制計量組 織OIM1)的各類國際建議中,大量引用了上述 兩個標準,而且著重說明,在具體的測試方法上 應首先符合該兩個標準所采用的方法。
目前OIML國際建議存在的問題還有在很多 O IM L國際建議具體的文本中,有些內容說得很籠 統。比如:在最新版本的OIML R76《非自動衡 器》H中,對于電磁兼容的試驗方法與判定準則上 特別含糊。在試驗方法上的問題如下:
(1)沒有明確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時,測試部 位的要求;
(2)沒有明確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時,直接與 間接靜電放電分別可采用的方法;
(3)沒有明確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時, 頻率步長、駐留時間與測試部位的規定;
(4)沒有明確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時,重復頻率、測試方法、持續時間與試驗環境 條件;
(5)沒有明確電磁兼容的各項試驗的測試載荷 及示值調整的方法。
在我國的標準、規程或大綱的編制中,應該 分別對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國家標準IEC 61000的各項試驗方法的具體操作要求,再結合具 體的產品要求,對于上述問題加以完善。
在判定準則上的問題如下:
電磁兼容的試驗“最大允許變化:在有干擾 和無干擾情況下,示值變化應不大于e,或衡器應 能檢測到顯著增差,并對其作出響應。”對于如何 作出響應沒有明確說明。
而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國家標準IEC 61000-4-1、IEC 61000-4-2、IEC 61000-4-3、IEC 61000-4-4、IEC 61000-4-5、IEC 61000-4-6、IEC 61000-4-11分別為電磁兼容性(EM0總則、靜 電放電、射頻電磁場輻射、電快速瞬變/脈沖、浪 涌、射頻場感應傳導、電壓下降,短時中斷和電 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判定準則上則明確應按照四 種現象來選擇判斷。具體規定如下:
“試驗結果應按受試設備的運行條件和功能說明進行如下分類:
(1)在技術規范內性能正常;
(2)功能或性能暫時降低或喪失,但能自行恢復;
(3)功能或性能暫時降低或喪失,但需操作者 干預或系統復位:
(4)由于設備元器件或軟件損壞,或數據 丟失而導致不能自行恢復的功能降低或喪失。” 根據上述四種結果,再結合電子秤國際建議 OIMLR76《非自動衡器》中的判定準則,就可以 作出標準或規程中的具體合格與否的判斷要求了。
從上述的實例中可以看出ISO、IEC和OIML 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。由于OIML在編制說明 中明確應與國際標準ISO、IEC在相關內容上,特 別是電氣測試方法上保持㈠致,當OIML在該問題 上沒有說明清楚,應以國際標準ISO、IEC的具體 規定為準。
其次,由于OIML在㈠些涉及到具體的產品制 作標準與安全標準上由于沒有規定,則在我國的 產品標準與規程的制訂中,應以國際標準ISO、 IEC為依據。
(四)電子秤產品標準必須符合中國國情 除了上述內容中所述標準、規程或大綱與 OIML國際建議的結構性區別外,前段時間在我國 衡器行業中還出現了㈠種對于國際建議的技術條 款全部照搬的現象,而美其名曰:等同采用國際 標準是我國為減少貿易壁壘的必然趨勢。但是我 們卻忽略了㈠點,O IM L國際建議是要求OIML各 成員國應盡可能地履行這些國際建議,但不等于 必須百分之百的履行這些國際建議。
例如:由于OIML國際建議的起草大部分是在 歐洲,因此其內容均以歐洲的實際現狀為主體。 同樣是O IM L成員國的美國在相當㈠部分的國際建 議的投票表決中,是持反對意見的。美國無論是 稱重傳感器、非自動衡器或自動衡器均有自己國 家的標準和規程。其中對于中國來說最為熟悉的 就是美國的B44號稱重手冊。該手冊相當于我國 的計量檢定規程,其中有很多與OIML國際建議不 ㈠樣的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。
再如:同樣作為OIML成員國的日本,日本國 /特定計量儀器檢定檢查規程中對于OIML R76 《非自動衡器》國際建議,在《日本國/特定計量 儀器檢定檢查規程》中也增加了本國的具體規定。 例如:增加了對于縮比不等于1的規定、增加了 滾動載荷的檢測方法、規定了特殊秤的偏載要求 等。
再舉例:作為O IM L的最主要的起草國之一的 英國,對于OIMLR76《非自動衡器》中電磁兼容 測試項目中的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嚴酷度 等級10V/fn的要求,在其國家的計量規程中至今 還沒有實施。在2013年中國衡器國際展覽會的技 術交流專題講座中,英國國家計量院的代表明確 認為,在沒有充分的理由證據說明該嚴酷度指標 的必要性之前,英國不打算馬上實施。
對于一個還處于發展中的國家來說,中國有 義務履行這些國際建議,但是有一個先決條件是 首先應考慮當前我國的實際水平。對于一些過高 的技術條款,我們可以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,暫 緩執行。另外,作為一個全球經濟增長最快的世 界第二大經濟體,我國應在國際舞臺上應有更多 的話語權。特別對于一些中國領先的技術,應引 導世界標準化組織采納中國的技術建議。值得可 喜的是,在OIML-R50 <連續累計自動衡器》國際 建議的修訂中,由于中國南京三埃工控股份有限 公司的堅持,將皮帶秤產品的最高準確度等級提 高到了 0.2級,為中國作為世界皮帶秤生產大國贏 得了榮譽。目前在我國正在大規模進行的自動衡 器物料測試中心的建設,也大有可能納入國際建 議的測試手段的內容中。這些都是我國應引以為 自豪的事情。
(五)對于目前我國電子秤標準“采標”的認識 與建議
前幾年在中國電子秤行業,包括各地方的行政 管理部門在名牌產品的評選、產品達標、科技成 果評選等活動中,較片面強調了產品標準采用國 際標準的一致性程度評定。認為產品標準全部等 同采用國際標準作為優先權,產品采標只有“等 同”、“修改”才算是采用國際標準。筆者認為衡 器產品不能將等同采用國際建議,作為最優先的評選條件。如果該產品“非等效”采用國際標準, 但是非等效部分的技術要求高于國際建議,應視 同比等同采用國際標準更為先進。所以,建議在 產品“采標”程度上設置:產品標準技術要求中 高于國際標準的“創新”等級。這才是我國在產 品標準制定中應重點扶持與推廣獎勵的。
四、結論
目前在中國電子秤行業中,電子秤產品標準、規 程或型評大綱與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O IM L國際建 議之間的關系存在一系列的誤區,歸納起來主要 表現為:一是標準與規程不分清;二是國際建議 與標準、規程不分清;三是一味追求等同采用國 際建議。文中通過較詳盡的例證指出在我國衡器 產品標準、規程或型評大綱的編制中應遵循的原 則:產品標準以指導生產、驗收、使用為主;同 屬于規程的O IM L國際建議以法制管理的計量監督 檢定為主。希望我國衡器產品的標準、規程回到 良性發展的正確軌道上來,建議在我國“采標” 一致性程度評定上除了 “等同”、“修改”、“非 等效”外,再增設“創新”等級,使我國電子秤標 準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趕超世界先進水平。